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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民初74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与郑某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6民初7468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郑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7468号原告: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负责人:张,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媛娟,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煜,该公司职员。被告:郑某,住广州市。原告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与被告郑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申请撤诉,属于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宏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邬敏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