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执26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与范汉生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范汉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26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负责人郭海,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范汉生,居民。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与范汉生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金融机构查询,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通过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小型汽车一辆,但目前下落不明,暂时无法处置该车辆;通过房产、土地管理部门查询,查找到被执行人有房产一处,因本案标的较小,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查封该房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丁胜利执行员 盖克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倩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