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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3民初286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原告戴跃莲、金欢欢、金乐天诉被告宁镁、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跃莲,金欢欢,金某,宁镁,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3民初2866-2号申请执行人:戴跃莲,女,1971年03月12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申请执行人:金欢欢,女,1992年05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金某。法定代理人:戴跃莲,系金某之母。委托代理人:汪丽隽,安徽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镁,男,1978年08月05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平天湖假日酒店A号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587222568U。负责人:刘南平,经理。本院曾于2016年07月12日以(2016)皖0223民初2866-1号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宁镁的产权证号解除对被执行人宁镁产权证号2003001567、产权证号201500002155、产权证号20150002329的房屋的财产的查封的房屋财产予以查封。现申请执行人戴跃莲、金欢欢、金某与被执行人宁镁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宁镁正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戴跃莲、金欢欢、金某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宁镁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宁镁产权证号2003001567、产权证号201500002155、产权证号20150002329的房屋的房屋的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詹陵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章瀚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