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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6执46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钱铺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胡延庆、郭永杰、张仁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钱铺信用社,胡延庆,郭永杰,张仁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26执46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钱铺信用社,住所地商河县。代表人袁晓蒙,主任。被执行人胡延庆,男,1986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郭永杰,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张仁卫,男,198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钱铺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胡延庆、郭永杰、张仁卫(2015)商商初字第817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以上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房产、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全面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99000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11750元,诉讼费4875元,已执行到位款项400元,余款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以上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5)商商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志勇审判员  王兴宝审判员  高 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振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