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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19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沙支行、杭州中诚石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沙支行,杭州中诚石材有限公司,杭州中万石材有限公司,林小敏,李细桃,刘元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19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沙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号大街80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743461158。被执行人:杭州中诚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下沙石材市场6号钢房,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75171723X。被执行人:杭州中万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下沙石材市场17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074303960。被执行人:林小敏,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李细桃,女,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刘元岭,男,198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谭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杭经开商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杭州中诚石材有限公司、杭州中万石材有限公司、林小敏、李细桃、刘元岭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林小敏、李细桃名下的位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文苑风情小区15幢1单元401室房屋一套。竞买人赵云彬以1780000元最高价买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林小敏、李细桃名下的位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文苑风情小区15幢1单元401室房屋[内容详见杭普房估(2016)S字第0085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归买受人赵云彬(公民身份号码)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赵云彬时起转移。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林小敏、李细桃名下的位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文苑风情小区15幢1单元401室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三、买受人赵云彬应持本裁定及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清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鲍斌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