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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刑更13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邹鑫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邹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刑更1331号罪犯邹鑫,男,生于1991年3月19日,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2013)昭阳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鑫犯强奸、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执行至2020年5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裁定,对罪犯邹鑫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2月15日止。执行机关云南省昭通监狱于二O一六年九月十二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邹鑫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5月至2016年6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二次,2015年“抓管理、强基础、促稳定”特殊表扬一次,被评为2015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特殊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邹鑫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邹鑫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1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芝毅审 判 员  魏福海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