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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146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张果与姜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果,姜小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4657号原告:张果,居民。被告:姜小飞,居民。原告张果与被告姜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原告张果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果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