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146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张果与姜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果,姜小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4657号原告:张果,居民。被告:姜小飞,居民。原告张果与被告姜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原告张果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果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