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21民初28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朱红岩、王蕊等与康鲲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红岩,王蕊,康鲲鹏,申秀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2881号原告:朱红岩,男,汉族,1980年12月28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原告:王蕊,女,汉族,1980年8月8日出生,住所地河南民权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孟祥升,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鲲鹏,男,汉族,1978年10月20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申秀峰,女,汉族,1977年6月21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原告朱红岩、王蕊与被告康鲲鹏、申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33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即原告提供的被告姓名、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本案原告起诉被告的送达地址查无此人,本院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故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红岩、王蕊的起诉。原告朱红岩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125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绍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战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