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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民初96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宜兴市维克香食品有限公司与陈建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维克香食品有限公司,陈建新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2民初9622号原告:宜兴市维克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徐舍镇鲸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8715313M。法定代表人:刘永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姗姗,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新,男,1964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告宜兴市维克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克香公司)与被告陈建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汤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维克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永源、诉讼代理人刘姗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建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维克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建新立即支付货款2406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陈建新承担。事实和理由:他公司与陈建新之间长期存在业务往来,2015年陈建新多次向他公司购买货物,至今还结欠货款24062元未付。被告陈建新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28日,维克香公司出具送货清单一份,载明:品名万事如意,数量60盒,单价125元,金额7500元;品名炒货,金额160元。合计7500元+160元。陈建新在该送货清单上签字。2015年1月31日,维克香公司出具送货清单一份,载明:品名万事如意,数量40盒,单价125元,金额5000元;品名板栗,数量30盒,单价33元,金额990元;品名锅巴,数量10盒,单价30元,金额300元;品名乌米饭,数量6包,单价30元,金额180元。合计6290元+180元。陈建新在该送货清单上签字。2015年2月3日,维克香公司出具送货清单一份,载明:品名粽子雁来蕈,数量1盒(10盒),单价90元,金额900元;品名地衣,数量1盒(10盒),单价32元,金额320元。合计11012元。该送货清单还载明,收陈总(陈建新)划款10000元。陈建新在该送货清单上签字。2015年2月11日,维克香公司出具送货清单一份,载明:品名芳庄羊肉,数量5盒,单价130元,金额650元;品名炒货大礼包,数量15盒,单价126元,金额1890元;品名野味,金额2630元。合计5170元。陈建新在该送货清单上签字。2015年2月12日,维克香公司出具送货清单一份,载明:品名万事如意,数量30盒,单价125元,金额3750元。陈建新在该送货清单上签字。综上,维克香公司向陈建新供货总金额为34062元。陈建新已付款10000元,尚欠24062元未付。上述事实,有销货清单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维克香公司与陈建新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陈建新应按约支付尚欠货款24062元,对维克香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陈建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既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对维克香公司的诉讼请求提出异议,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建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宜兴市维克香食品有限公司货款24062元。如陈建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陈建新负担。该款已由维克香公司垫付,陈建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直接支付给维克香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梁溪支行;账号:11×××05)。审判员 汤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浣竹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可以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