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4执恢1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田庆霞、田庆华、郭拉垂与尚亚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庆霞,田庆华,郭拉垂,尚亚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4执恢175号申请人田庆霞,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钓渭镇。申请人田庆华,男,汉族,学生,住宝鸡市陈仓区钓渭镇。申请人郭拉垂,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区钓渭镇。被执行人尚亚明,男,汉族,农民,原住宝鸡市陈仓区钓渭镇。田庆霞、田庆华、郭拉垂与尚亚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04)陈刑初字第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付权利人赔偿款36362.50元(含本案执行费在内)。权利人曾于2004年10月9日申请执行,后因被执行人尚在监狱服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执行。2015年10月尚亚明出狱后。对本案只履行了4700元后再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尚有31662.50元未得到受偿。2016年初申请人请求本院及陈仓区政法委给予困难救济。经本院报批,共救济其10000元后申请人尚有21662.50元未得到受偿。2016年7月申请人请求对余款恢复执行。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线索,同意按有关执行救济方式解决。本院按《案件执行救济基金管理办法》救济其20000元,申请执行人田庆霞、田庆华、郭拉垂领取该款后表示放弃其余执行请求;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04)陈刑初字第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笃岐审判员 许红星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民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