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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2执17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国信用社与徐树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国信用社,徐树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1723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国信用社。被执行人徐树森。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2民初38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国信用社于2016年8月2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0.39056万元,未执行标的为50.39056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抵押的房产暂不具备迁出条件,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洪军代理审判员  夏迎海代理审判员  顾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晓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