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02民初48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承申自动化计量仪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承德市鑫衡计量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承申自动化计量仪器有限责任公司,承德市鑫衡计量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2民初4860号原告承德承申自动化计量仪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市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西区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1064218905。法定代表人刘金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冶,女,汉族,1956年8月21日出生,承德承申自动化计量仪器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承德市双桥区牛圈子沟糖酒库东电力2号楼1单元501号。被告承德市鑫衡计量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二道牌楼荣信大厦西口4楼5号。法定代表人关树国,职务总经理。原告承德承申自动化计量仪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承德市鑫衡计量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承德承申自动化计量仪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承申自动化计量仪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4360.00元,减半收取2180.00元,由原告承担。退回原告案件受理费2180.00元。审判员 马一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 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