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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5民初8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宣恩县碧鑫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合川区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恩县碧鑫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区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5民初859号原告宣恩县碧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宣恩县珠山镇封口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59148574XK。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发明,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龙市外镇码头镇街上。法定代表人刑道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宣恩县碧鑫建材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交、缓交或免交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宏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颜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