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民终13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高福涛与杨慧珍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慧珍,高福涛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终13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慧珍,女,1976年9月18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涡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福涛,男,1985年9月9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玉琦,涡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杨慧珍因与被上诉人高福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5)涡民一初字第00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慧珍于2016年10月20日书面申请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杨慧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慧珍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杨慧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秋菊审判员 许 林审判员 万学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