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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8行审28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黎木生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黎木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308行审2840号申请人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曾志鸿,该××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磊,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伟峰,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黎木生,住址广东省丰顺县丰良镇。申请人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的深市质龙食药监食罚(2015)6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二、三项内容。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查明被申请人黎木生(以下简称被申请人)销售的小白菜中“毒死蜱”农药的含量不符合GB/276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未能提供相关采购票证并建立进货查验及台账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经申请人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深市质龙食药监食罚(2015)6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二、三项内容。审 判 长 封  文  智审 判 员 董  学  军代理审判员 赵    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丽微(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