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终100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唐陆平与黄忠良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终10046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忠良,唐陆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民终100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忠良,住广东省连州市。委托代理人:李军锋,广东金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陆平,住湖南省常宁市。委托代理人:何英剑,常宁市宜城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上诉人黄忠良因与被上诉人唐陆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3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唐陆平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称,2014年11月19日黄忠良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唐陆平借款36500元,并口头承诺第二天还款,朋友张某甲也答应担保,但到了还款期,黄忠良仍未还款,直至今日经唐陆平数次催讨黄忠良仍分文未还。为维护唐陆平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黄忠良立即返还借款36500元,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黄忠良答辩称,所谓借款实际是黄忠良与唐陆平及案外人张某甲等人在一起玩“三公”赌钱时欠下的赌债,唐陆平当时是庄家。由于黄忠良一直没有归还,2014年11月22日上午,唐陆平及案外人张某甲等人纠缠黄忠良还钱,软硬兼施,最后要求黄忠良起码要立下欠条或借据。由于在外面没有纸笔,他们就一起到黄忠良在棠溪经营的水泥档要求黄忠良写。这样一直纠缠到下午快6点时,黄忠良迫不得已,主动打110报了警。后来棠景派出所的警车来到,将双方都叫去了派出所。问明情况后,因唐陆平等人也没对黄忠良做太明显的违法行为,民警警告双方后,就叫双方走了。但唐陆平和张某甲等人还是缠着黄忠良不放,并威胁要对黄忠良和黄忠良家人怎样怎样。于是,万般无奈之下,黄忠良按唐陆平的意思,立了一张“今借唐陆平现金叁万陆仟伍佰元正(36500元)是实”的《借条》给唐陆平。同时还按他们的要求,写了一份《还款协议》。涉案债权债务实际上并未发生。唐陆平与黄忠良并不熟悉,在黄忠良并无多少财产的情况下,怎么可能将其店铺所有的36500元都借给一个仅是一面之交的人?而且不用约定还款期限,还不用付利息!哪怕按唐陆平的说法,当时说好是“第二天就还,所以没要求利息”,但为何之后2014年11月22日的《还款协议》明确约定每月还3000元,准时还都要1年多才能还清时,还是不用被告支付利息?所有的这些,都是与正常借款的常理相悖的。所有的这些不合常理,都只能说明涉案借款都只是造出来的,不是真实的。请求法院驳回唐陆平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根据有效证据认定以下事实:2014年11月19日,黄忠良向唐陆平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唐陆平现金叁万陆仟伍佰元正(36500元)是实。借款人:黄忠良”。2014年11月22日,黄忠良又写下《还款协议》,写明:“本人黄忠良欠张某乙现金壹万壹仟元正(11000)及唐陆平现金叁万陆仟伍佰元正,两人合共肆万柒仟伍佰元正(47500元)。经双方协商,黄忠良本人从2014年12月开始,每月初还款3000元正至到还完欠款为止。如本人黄忠良有违约,负担一切经济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但黄忠良一直未归还前述款项,致唐陆平诉至原审法院。另查,经原审法院向广州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调取警情信息表反映:2014年11月22日下午17时44分,黄忠良曾用电话(135××××4847)向广州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警,反映有纠纷发生。处警的棠景派出所最终回复是债务纠纷,已调解。唐陆平、黄忠良均确认上述《还款协议》是在离开派出所后签订。黄忠良辩称涉案债务是赌债,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原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审查的关键在于涉案债务是否真如黄忠良所述,是双方在赌博过程中欠下的债务,而以借款形式对债务进行确认。案中,黄忠良先后向唐陆平出具借条及还款协议,对借款事实予以确认,并对还款形式及期限作了承诺。黄忠良辩称是被胁迫情况下签订,并曾报警求助。但从原审法院调取的广州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警情信息表来看,未能显示纠纷是因赌债而引发,处警情况也显示是一般债务纠纷,并由公安部门作了调解。唐陆平、黄忠良双方均承认《还款协议》是在离开派出所后签订,如此时黄忠良受到胁迫可再行报警解决,但黄忠良并未这样做,因此本案认定黄忠良是受唐陆平胁迫的事实,证据并不充分。本案事实虽然存在个别与一般情理不合的情况,例如当事人间并不很熟,但由于黄忠良未能对涉案债务属于赌债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因此本案不能排除上述借条及还款协议是黄忠良真实意思表示,唐陆平已向黄忠良实际借出款项的可能。黄忠良因举证不能,应对此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据此,原审法院确认黄忠良向唐陆平借款的事实,现唐陆平要求黄忠良返还借款36500元,原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黄忠良归还唐陆平借款365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3元,由黄忠良负担。原审法院判决后,黄忠良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法院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就本案而言,因被上诉人一审提起的是民间借贷纠纷,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第十六条的规定,在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时,人民法院是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的。也就是说,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借款事实是否发生,发生了的,是合法债务,被上诉人就必须偿还;没发生的,也就不存在借贷的事实,那是没法律依据要求偿还的。本案中,作为上诉人否认借款的存在,并已对被上诉人出具的借条作出过合理解释。按法律规定,在审理本案时,原审法院应按《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进而判断被上诉人所主张的借贷事实是否有发生。但事实上,原审法院只简单地一句“本案事实虽然存在个别与一般情理不合的情况”,而对上诉人所提及的诸多不合理的地方避而不谈。本案存在的不合常理,都只能说明《欠条》和《借据》都只是造出来的,不是真实的。事实上,证人石某和证人赖某的证言就已证实,涉案的所谓的债务,事实上就是赌债,不存在所谓的借贷关系。二、原审法院对举证责任的分配要求错误。本案中,虽然被上诉人持有上诉人立下的欠条、收据、还款计划等。但前面已清楚说明,那是上诉人报警后,警察都不予处理时,被上诉人又死活缠住不放的情况下,上诉人才被迫按被上诉人的要求写给他们的。当时根本就没有发生借款的事,从头到尾,被上诉人就没能提供任何跟借款有发生过相关的证据,原审法院也没对被上诉人提出这方面的要求。相反,在上诉人经过详细分析,指出被上诉人持有的欠条、收据、还款计划等有各种不合理,强调这是不曾发生过的借贷,是赌债时,原审法院却要求上诉人提供证明是赌债的责任。显然,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是明显偏袒了被上诉人一方。另外,原审法院对依职权调取回的警情信息表,至今没有提供给上诉人一方质证。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均存在严重错误,并最终作出了错误的判决。鉴于此,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唐陆平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唐陆平承担。被上诉人唐陆平答辩称服从原审判决。本院经审查,原审法院所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期间,黄忠良申请证人石某、曹某乙出庭作证涉案借款系赌博形成,两证人到庭称黄忠良与唐陆平、张某甲存在赌博关系,并且黄忠良输了钱。唐陆平质证称两证人是黄忠良的工人,存在利害关系,并且两人都提及到派出所处理的问题。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唐陆平所主张的涉案36500元借款是否为赌博所形成。对此争议焦点,根据查明的事实,首先,唐陆平主张系经过朋友张某甲的介绍借款36500元给黄忠良,并提供了黄忠良出具的《借条》和《还款协议》予以证实。《借条》清晰载明黄忠良向唐陆平借款36500元,《还款协议》表明了黄忠良如何归还借款的承诺。尽管没有转账的记录,但因36500元并非巨额款项,通常情况下符合现金交付的生活经验,故唐陆平所提交的证据可以在相当程度上证实黄忠良向其借款36500元。其次,黄忠良因与唐陆平的纠纷曾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定性为债务纠纷。作为司法行政机关,如果涉案纠纷系因赌博所形成,公安机关应依法作出处置,而不应定性为债务纠纷。据此,从另一侧面可以佐证黄忠良所主张的赌博不能成立。再次,尽管黄忠良申请证人石某、曹某乙出庭作证涉案借款系赌博形成,但因两证人是黄忠良的工人,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的可信度不高,还达不到否定上述《借条》、《还款协议》以及公安机关定性的程度。综合上述分析,本院认定,唐陆平主张涉案36500元借款为赌博所形成不能成立。在此前提下,原审法院判令黄忠良向唐陆平返还36500元正确,依法应予维持。综上所述,黄忠良的上诉请求,因不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713元,由上诉人黄忠良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 灯审判员 庄晓峰审判员 汪 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泳丝陈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