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民初11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与李富平,吴波,陈光超,肖银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李富平,吴波,陈光超,肖银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119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住所合江县合江镇少岷路***号。负责人:陈碧,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男,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合江镇禾田路*号*幢*单元*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65********。系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伦,男,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富平,男,198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先市镇汪坳村五社*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84********。被告:吴波,男,1979年4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慈善路**号*号楼*单元*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021979********。被告:陈光超,男,1958年7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合江镇滨江路下段*号楼*单元*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58********。被告:肖银康,男,195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白鹿镇两重滩村三社**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51********。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与被告李富平、吴波、陈光超、肖银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于2016年10月2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842元,减半收取421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张清海代理审判员 陈明琼人民陪审员 李锦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晓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