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8执6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万中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8执615号申请执行人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万中华,男,汉族,住遂平县。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万中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遂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6日作出(2015)遂民金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在向权利人万中华说明情况后,权利人表示可以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豫1728执61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蔚审判员 王东升审判员 贾耀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翔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