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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58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黄伟珍与卢仙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珍,卢仙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5809号原告:黄伟珍,女,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告:卢仙耀,男,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黄伟珍为与被告卢仙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该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6月27日,被告卢仙耀向原告黄伟珍借款20000元,用于偿还银行信用卡透支款。被告借款后至今未归还。本院依照《中��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仙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伟珍借款本金2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该利息自2016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卢仙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吴良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肖 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