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5民初49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苗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5民初4957号原告:苗某,男,196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郭某,女,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苗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原告苗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苗某负担。审判员 毛心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和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