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3执18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徐庆苗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徐庆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3执18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被执行人徐庆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3民初0218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徐庆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庆苗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庆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徐庆苗(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836138.88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颂君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褚一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