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4民初54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季勇与方如康、方银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勇,方如康,方银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4民初5456号��告季勇。被告方如康。被告方银康。本院在受理原告季勇与被告方如康、方银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季勇以“被告方如康已归还借款”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核认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季勇负担。审判员 施俊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莉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