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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4民初54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季勇与方如康、方银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勇,方如康,方银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4民初5456号��告季勇。被告方如康。被告方银康。本院在受理原告季勇与被告方如康、方银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季勇以“被告方如康已归还借款”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核认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季勇负担。审判员  施俊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莉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