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民终78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顾云红与张家港好食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家港好食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顾云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78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港好食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金港大道338号吾悦商业广场20幢B103。法定代表人:付一博,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云红。上诉人张家港好食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顾云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2民初5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家港好食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家港好食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骆利群审 判 员 管 丰代理审判员 陆 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严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