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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81民初10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井永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井永发,张红,谭立民,洪玉姣,孙海君,卢清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81民初105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住所地铁力市建设大街97号。法定代表人温凯,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占世,职务信贷部经理。被告井永发,男,198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铁力市。被告张红,女,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铁力市。被告谭立民,男,197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铁力市。被告洪玉姣,女,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铁力市。被告孙海君,男,1977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铁力市。被告卢清红,女,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铁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被告井永发、张红、谭立民、洪玉姣、孙海君、卢清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4.00元,减半收取467.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道彬人民陪审员  赵慧清人民陪审员  铁金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耿欣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