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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民申30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余正兰与珠海远嘉矿物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余正兰,珠海远嘉矿物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30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余正兰,女,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志亮,广东禹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珠海远嘉矿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工业开发区西斯尔路*号。法定代表人:林远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贤笑岩,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余正兰因与被申请人珠海远嘉矿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嘉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珠中法民一终字第924号民事判决(下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余正兰申请再审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关于“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了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利益外,还有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一审判决支持残疾赔偿金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的差额,刚好使得余正兰获得一重、全额的民事赔偿,并未获得双重赔偿,二审法院进行改判导致严重不公。远嘉公司应支付余正兰矽肺壹期的后续治疗费用,二审判决未予支持是错误的。据此,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一、二、三项。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虽然规定了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但因残疾赔偿金和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的性质相同,都是对工伤人员因伤致残,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导致收入减少所给予的生活补助费,故不宜一并赔偿,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余正兰残疾赔偿金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的差额有失公允,二审法院予以纠正并无不当。此外,余正兰已选择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即选择了不再到社保部门报销医疗费,故其诉请远嘉公司支付后续治疗费依据不足,二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余正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洪望强审判员  闵 睿审判员  秦 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 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