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6财保1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孟小三与刘勇、刘双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小三,刘勇,刘双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6财保147号申请人:孟小三,男,1933年2月6日生,汉族,住灵寿县。委托代理人:孟庆全,男,1960年2月9日生,汉族,住灵寿县。系申请人孟小三之子。被申请人:刘勇,男,汉族,灵寿县。被申请人:刘双全,男,汉族,灵寿县。申请人孟小三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勇、刘双全的存款10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当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孟小三提供其担保人孟庆全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寿支行存款10000元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孟小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担保人孟庆全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寿支行存款10000元。二、冻结被申请人刘勇、刘双全存款1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于该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孟小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娅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