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17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方建伟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方建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713号罪犯方建伟,男,1984年9月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汉族,大学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11日作出(2011)星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建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被告人方建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4月28日以(2011)桂市刑终字第1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作出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19年7月25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监狱于2016年9月26日以罪犯方建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方建伟在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教育活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3月至2016年4月获奖励分115.8分;2014、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未缴纳罚金,其户籍所在地的桂林市七星区半角山社区居民委员会、桂林市七星区东江街道办事处司法所、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民政局均证明其家庭困难。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方建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建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8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 军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文华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