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31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拜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曹金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拜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曹宝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31执401号申请执行人拜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为12890892-3,法人代表纪殿波,住所地拜泉县。被执行人曹宝金,男,1971年11月0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拜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曹金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郭新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大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