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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民初93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刘凯与李文成、西安东山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凯,李文成,西安东山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9398号原告刘凯,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李文成,男,1980年9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西安东山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东新城斗门东街白家庄铁路南鱼斗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333670934W。法定代表人张东山,经理。委托代理人岳明军,男,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5660430264。负责人陈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建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凯与被告���文成、西安东山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凯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本院退还原告25元,剩余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赵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