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1民初25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1民初2529号原告:赵某,女,198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告:李某,男,198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住南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