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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1民初25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1民初2529号原告:赵某,女,198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告:李某,男,198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住南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