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民辖终2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李传奇与徐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传奇,徐湛,李家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辖终2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传奇,男,1984年4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湛,男,1960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原审被告:李家笔,男,1954年9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上诉人李传奇不服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16)赣0112民初999号之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认为其实际居所地为南昌市东湖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依据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查询结果,原审被告李传奇户籍地为新建区,原审被告李家笔户籍地为新建区,上诉人李传奇主张其经常居住地为南昌市东湖区,但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且本案另一被告李家笔户籍地为南昌市新建区。因此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燕审 判 员 熊达和代理审判员 李 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成 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