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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执19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武与王品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武,王品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1988号申请执行人陈武,男,汉族,1983年3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品希,男,汉族,1968年6月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陈武与被执行人王品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2014)融民初字第618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王品希偿还人民币35042.5元。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王品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调查:(1)经向恒丰银行福建分行、恒生银行福建分行、兴业银行福建分行、交通银行福建分行、招商银行福州分行、中国银行福建分行、中信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光大银行福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福建分行、中国邮政邮储银行福建分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品希有供执行的存款余额;(2)经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王品希无房产登记信息;(3)经向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王品希无车辆信息。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将王品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品希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陈武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情况,经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融民初字第618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繁金审 判 员  林华龙代理审判员  郑学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薛正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