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3刑终5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赵树凤交通肇事罪上诉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刑终585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别名:赵××),男,1985年2月2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绥化市,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连岗乡向荣村*组。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2016)京0113刑初391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赵×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原审被告人赵×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赵×在本院审理期间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撤回上诉。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3刑初39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余 诤审判员 高亚莉审判员 李 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鹏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