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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2791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任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买卖合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图强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图强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2791执13号申请人任某某,男,住漠河县金。被申请人刘某某,男,住图强林业局。本院在执行任某某申请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任某某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某某给付买卖合同款,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某某的财产:银行、房屋管理所、车管所、工商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刘志刚均未有任何登记信息。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某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任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立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某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任某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晓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