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1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康期铭与刘德林、饶莹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期铭,刘德林,饶莹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348号申请执行人康期铭,男,195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刘德林,男,1963年10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饶莹莹,女,1969年1月2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期铭与被执行人刘德林、饶莹莹民间借贷纠纷【即(2015)汀民初字第309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已执行到39043.53元执行款,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但房屋属集体证不予拍卖,余款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将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21执3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李国平审 判 员 邱日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廖梅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