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5民初41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啸华与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无锡红星美凯龙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啸华,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无锡红星美凯龙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5民初4184号之一原告:张啸华。被告: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85号3501房之自编01-05单元。法定代表人李连柱,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无锡红星美凯龙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盛岸西路668号。法定代表人车建芳,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啸华与被告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无锡红星美凯龙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张啸华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双方纠纷已在庭外协商解决,原告张啸华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啸华撤诉。案件受理费748元,减半收取计374元,保全费235元,二项合计609元,由原告张啸华负担。审判员 蔡永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华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