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5民初14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番禺区市桥世川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2016民初148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市桥世川饮品店,广东贡茶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5民初1486号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23区创业路东南侧东联工业区一栋四楼402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7187554X。法定代表人:汤馥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全军、魏向阳,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市桥世川饮品店,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繁华路88号整套之一,注册号440126601339775。经营者:麦洁华。委托代理人:方加德,广东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广东贡茶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中路238号121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90198566C。法定代表人:梁群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河,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俊杰,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市桥世川饮品店、第三人广东贡茶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4元,减半收取282元,由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胜审 判 员 张志荣代理审判员 陈梦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佘丽萍马雪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