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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8执12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蔡祖光罚金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祖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C}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8执1275号被执行人:蔡祖光,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年8月9日作出的(2016)琼0108刑初346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蔡祖光发出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及被害人损失合计265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蔡祖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26.84元,尚欠罚金及被害人损失为人民币1526.16元及执行费人民币50元,被执行人蔡祖光至今未履行。经查,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琼0108刑初346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蔡某所处罚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新审判员 杨少球审判员 吴秀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周国英书记员苏畅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一)据以执行的刑事判决、裁定被撤销的;(二)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三)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四)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五)其他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