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腾执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杨坤寿与武平兴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坤寿,武平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腾执字第775号申请执行人杨坤寿,男,1958年3月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被执行人武平兴,女,1973年12月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申请执行人杨坤寿与被执行人武平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腾民二初字第77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武平兴未自觉履行偿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坤寿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8500元,未受偿。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不归,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腾执字第77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判长 陈耀斌审判员 李枝积审判员 杨维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樊兴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