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11民初25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金汇支行与廖应鹏、廖玉平、李仙敏、张茜、株洲红星新安居实业有限公司金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金汇支行,廖应鹏,廖玉平,李仙梅,张茜,株洲红星新安居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11民初2586号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金汇支行。负责人胡广意,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华龙,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该支行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委托代理人彭辉,男,198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该支行客户经理。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廖应鹏,男,198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廖玉平,男,1962年9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仙梅(廖玉平之妻),女,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茜(廖应鹏之妻),女,198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株洲红星新安居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玉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金汇支行诉被告廖应鹏、廖玉平、李仙敏、张茜、株洲红星新安居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2016年10月13日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胡劲松人民陪审员 曹佩均人民陪审员 沈成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董 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