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执20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王荣南与庄贻祥、郭戈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荣南,庄贻祥,郭戈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2015号申请执行人:王荣南,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住泉州台商区。被执行人:庄贻祥,男,1957年4月4日出生,住惠安县。被执行人:郭戈萍,女,1963年1月26日出生,住惠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荣南与被执行人庄贻祥、郭戈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炳泉审判员 杨伟峰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书记员 王泽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