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9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太原市万柏林区千峰宾馆与太原九龙唐酒店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原九龙唐酒店管理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9执146号申请执行太原市万柏林区千峰宾馆。法定代表人徐亨刚,总经理。被执行人太原九龙唐酒店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太原市万柏林区千峰宾馆与被执行人太原九龙唐酒店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0元,未受偿571175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致使案件无法执行,申请人太原市万柏林区千峰宾馆于2016年10月17日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再行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万商初字第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长 吕文浩执行员 刘晋生执行员 董保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元元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租赁合同纠纷评议时间:2016年10月20日评议地点: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参加人:执行长吕文浩执行员刘晋生执行员董保明记录人:书记员杨元元评议记录如下:案情略(详见执行卷宗)吕文浩:申请执行人太原市万柏林区千峰宾馆与被执行人太原九龙唐酒店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因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认为其请求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法定情形,所以我的意见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应当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刘晋生:同意董保明:同意合议庭评议意见: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