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行终7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张来龙与南京市秦淮区住房和建设局其他(城建)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来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1行终73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来龙,男,1963年8月10日生,汉族。上诉人张来龙因诉南京市秦淮区住房和建设局(以下简称秦淮区住建局)一案,不服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6)苏8602行初57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张来龙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16年7月1日,起诉人收到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秦淮区政府)提交的起诉人诉秦淮区政府补偿决定一案的补充证据,其中有秦建规函字〔2016〕1740号《关于商请认定大思古巷2-1号建筑物性质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该《复函》中认定起诉人的部分房屋是违法建设,并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起诉人认为,秦淮区住建局《复函》中的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直接影响起诉人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秦淮区住建局作出的《复函》。原审法院审查认为:《复函》系秦淮区住建局针对秦淮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秦淮区城管局)的来函而作出的回复,属于行政机关内部公文往来,并未对外发生法律效力,未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起诉人要求撤销秦淮区住建局《复函》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裁定对其起诉不予立案。张来龙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在征收上诉人房屋时,秦淮区政府依据该《复函》,认定上诉人房屋是违法建筑,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对上诉人房屋��予补偿。因此,该《复函》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影响,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定原审法院依法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案卷材料及上诉人诉状,本案上诉人所诉《复函》系行政机关内部往来公文,并未对外公示对上诉人产生直接影响,对上诉人产生最终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系秦淮区政府的补偿决定,而非上述《复函》。因此,原审法院裁定对其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伟代理审判员 韦 韬代理审判员 张殿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杜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