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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81民初12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张胜启等六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张胜启,宗桂芝,林春生,董术丽,张胜全,赵秀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81民初122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法定代表人温凯,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占世,客户经理。被告张胜启,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铁力市。被告宗桂芝(张胜启妻子),女,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铁力市。被告林春生,男,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铁力市。被告董术丽(林春生妻子),女,198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铁力市。被告张胜全,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铁力市。被告赵秀清(张胜全妻子),女,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铁力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被告张胜启、宗桂芝、林春生、董术丽、张胜全、赵秀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已偿清借款。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2.00元,减半收取966.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正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耿欣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