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余执民字第402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章亚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章亚飞,李建定,余姚市宁益电器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4020-3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四明西路542、546-552、556号。组织机构代码:69822057-3。代表人:陈坚斌,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章亚飞,女,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李建定,男,196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余姚市宁益电器厂。住所地:余姚市扶贫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2044359-8。代表人:李建定,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被执行人章亚飞、李建定、余姚市宁益电器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各被执行人均未履行。因被执行人余姚市宁益电器厂名下位于余姚市城区扶贫经济开发区中山东三路的房地产依法经过三次拍卖,但均流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余姚市宁益电器厂名下位于余姚市城区扶贫经济开发区中山东三路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余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余姚镇国用(2001)字第3208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