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刑初7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谭标标 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标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02刑初734号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标标,男,1991年12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务工,现住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2016年7月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9日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谯检刑诉[2016]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标标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0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亚龙、张李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标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3日6时许,被告人谭标标在亳州市谯城区建安路星牌网吧,趁被害人张某睡觉之际,将被害人张某放在该网吧25号电脑桌上充电的苹果6手机盗走。该被盗手机经亳州市谯城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3300元。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谭标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标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3日6时许,被告人谭标标在亳州市谯城区建安路星牌网吧,趁被害人张某睡觉之际,将被害人张某放在该网吧25号电脑桌上充电的一部苹果6手机盗走。该被盗手机经亳州市谯城区价格认定中心评估价值人民币3300元。该手机已被公安机关扣押且已发还给被害人。上述有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均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标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谭标标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标标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善金代理审判员 程 慧人民陪审员 刘 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帆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3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