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民辖终21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九喜、郝慧珍与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旭尧文轩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原九喜,郝慧珍,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旭尧文轩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辖终21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原九喜,男,198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郝慧珍,女,198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21层。法定代表人:牟贵先,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旭尧文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吴店西里1号楼4单元102。法定代表人:刘春雨,职务不详。上诉人原九喜、郝慧珍因与被上诉人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旭尧文轩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6民初6083号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原九喜、郝慧珍上诉称,原审被告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交的《国美在线服务协议》不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即使《国美在线服务协议》客观存在,也仅表明上诉人原九喜与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达成管辖协议,而非同两名原审被告达成管辖协议。因此本案应当按照没有约定管辖进行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本案合同履行地为成都市金牛区,应由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管辖。此外,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显示,原审被告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上海市嘉定区,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依据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供的经过公证的证据材料,证明购买涉案商品须注册成为“国美在线”会员,注册时须勾选“我已阅读并接受《国美在线服务协议》”选项,且阅读《国美在线服务协议》过程中,须点击对话框内正下方“同意并继续”才能继续浏览下一页内容,整个注册过程始终以方框标注的形式提醒“请阅读并同意《国美在线服务协议》”。该协议第十四条载明,“您因使用国美在线平台服务所产生及与平台服务有关的争议,由国美在线与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依据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供的租赁合同,证明本案被告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正确。上诉人原九喜、郝慧珍所述事实及上诉理由,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开元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李 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正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