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2民初23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士民与南阳市巍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袁亮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士民,南阳市巍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袁亮亮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2民初2369号申请人李士民。被申请人南阳市巍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袁亮亮。申请人李士民与被申请人南阳市巍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袁亮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士民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公司的财产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士民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李士民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鸣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李 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