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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5民初34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李绍华与姜海峰、黄素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绍华,姜海峰,黄素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5民初3429号原告李绍华,居民。委托代理人梁军,建湖县建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海峰,农民。被告黄素梅,居民。原告李绍华诉被告姜海峰、黄素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绍华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绍华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绍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绍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 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