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5民初34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李绍华与姜海峰、黄素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绍华,姜海峰,黄素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5民初3429号原告李绍华,居民。委托代理人梁军,建湖县建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海峰,农民。被告黄素梅,居民。原告李绍华诉被告姜海峰、黄素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绍华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绍华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绍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绍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 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