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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耿毅与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毅,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257号原告:耿毅,女,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山东欧利电子公司职员,住济南市。被告: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xxxxxx。法定代表人:黄涛,总经理。原告耿毅与被告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原告耿毅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耿毅负担。审 判 长  位小娟人民陪审员  赵立海人民陪审员  高云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婧贤 关注公众号“”